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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车祸,双方签了“一次性补偿协议”,赔了7万多元,本以为尘埃落定。谁料两年后,拿到十级伤残鉴定书的伤者,一纸诉状将主责方告上法庭,要求再赔9万余元。面对“翻旧账”,主责方直呼“无语又委屈”,而原告方坚称原协议遗漏了重大法定赔偿项目。该案于7月15日在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该案也将“和解协议”效力边界推到了法庭之上。
▲当年双方签订一次性和解协议
一次性协议=一了百了?
被告称对方违反诚信
时间回到2022年11月,成都中和大道一段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逆向行驶并闯红灯的魏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外卖员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造成赵某某左膝关节胫骨粉碎性骨折。经协商,双方于当年12月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约定赵某某自愿同意对方一次性赔偿、补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7.28万元(含3.48万元医疗费用)。
然而,时隔两年多后,今年5月,魏某却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原来,赵某某以车祸造成十级伤残为由,另行起诉要求其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万余元。
魏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时事故发生后,他立即将对方送至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48万元,还请假护理对方半月。后来双方才签订了《协议书》,明确约定他在履行付款义务后,对方不得再就此事主张任何权利。
▲协议内容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协议书》中写有,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之后双方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费用等也由赵某某自行承担,魏某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此事永不再议。魏某汇款后,赵某某方任何人就此事保证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鉴定、调解等方式向对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费用。
对于对方的起诉,魏某认为,他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且协议签订时赵某某已了解自身伤情,现在时隔两年再行起诉,既违反协议约定,也有违诚信原则。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他说:“收到传票时有点无语,也很委屈。早知道这样,当初还不如直接让法院判,省得现在又被翻旧账。”
十级伤残未获赔?
原告主张协议遗漏法定赔偿
对于为何时隔两年再次起诉,赵某某的代理律师表示,赵某某提起的诉讼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
首先,当初协议签订时,赵某某由于认知能力受限,未意识到残疾赔偿金的存在,因此未进行伤残鉴定,导致协议未包含残疾赔偿金这一重要赔偿项目。事后经专业机构鉴定,赵某某构成十级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赵某某应依法应享有约9万元的残疾赔偿金和5000元精神抚慰金,而原协议中仅涵盖7.28万元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基础赔偿,低于法定赔偿标准。
▲法院传票
律师表示,赵某某在2023年鉴定后才明确知晓权利受损,也在诉讼时效内,此次他未直接主张签订的协议无效,而是要求追加残疾赔偿金,这属于不同范畴的法律认定。
律师认为,赵某某的诉讼请求既符合实体法的公平原则,又满足程序法的时效性要求,具有充分的法律正当性。
据了解,该案于7月15日在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十级伤残认定书
两个起诉撤销案不同判决
法院: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影响协议效力
随着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交通事故纠纷不断增加。一旦发生事故,后续处理程序多、耗时长、成本高,部分受害人为尽快获得赔偿款项,往往选择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但在签订后,时常出现一方反悔的情况,导致“和而不解”,最终仍需通过诉讼解决。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到,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所发布的案例中提到,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赔偿协议有效。而常见的影响协议效力的事由包括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需要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效力进行认定。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在江苏省丰县一起由一审打到再审的案件中:2016年李某驾车撞伤行人刘某,李某全责,车辆投保了保险公司。之后三方签订《交通事故和解协议》,约定赔偿刘某11.81万元后“一次性了结”,刘某放弃一切诉权。待保险公司付款后,刘某反悔并起诉索赔16.77万元。
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驳回刘某诉求。法院认为,协议内容无违法或显失公平情形,合法有效,且协议经自愿签订且履行完毕,受害人再行索赔已无依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在另一个请求撤销协议的诉讼中:2018年张某玲驾车撞伤张某生,张某玲全责,之后双方签订《交通事故和解协议》,约定张某玲“人道主义补偿”1.7万元后不再担责,张某生放弃索赔权。
后经鉴定,张某生颈髓损伤、四肢瘫,构成五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实际损失达92.64万元,因此起诉请求撤销协议。
法院认为,张某生实际损失92.64万元,扣除保险最高赔付62.2万元后仍有30余万元缺口,而协议补偿仅1.7万元,差额悬殊,协议签订时张某生的治疗未终结,处于急迫用钱的状态,且缺乏专业判断能力,存在重大误解。且协议以“人道主义补偿”为名,未覆盖法定的伤残赔偿金、护理依赖费等,规避了侵权责任。符合《民法典》显失公平的可撤销情形,最终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撤销。
从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认定标准、处理方式并不统一。法院的审理思路及裁判标准主要是,和解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主要是衡量协议赔偿的数额是否远低于受害方的实际损失,或者可获得的保险赔偿数额。其次,当事人对和解协议的效力是否提出异议,受害人是否放弃起诉权,保险公司、侵权人是否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也是考量因素之一。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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