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追求姑娘一同出国旅游,回来后要对方承担一半费用!双方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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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海一对男女因为旅游费用的事闹上法庭,各执一词。

男子为追求姑娘一同出国旅游,回来后要对方承担一半费用!双方闹上法庭

陈先生为追求李女士一同出国旅游 网络图

2024年9月,陈先生追求李女士期间,两人商量国庆假期出游计划,一番讨论后,决定参加“巴厘岛+泗水7天6晚之旅”,选择了“二人独立拼团”的旅游形式,每人费用15210元,李女士对这个费用也是清楚知晓的。

9月21日,陈先生向旅行社支付了两人的旅行费用,共计30420元。10月2日到8日,两人按计划开启了浪漫的异国之旅,尽情享受着旅行的快乐。旅行结束回到上海后,10月21日,陈先生要求李女士支付她那一份旅行费用,可李女士却迟迟没有支付。

陈先生觉得自己的钱不能就这么不明不白地花了,李女士不支付费用的行为让自己遭受了损失,于是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支付15210元的旅行费用。

李女士承认旅游的经过属实,但坚称陈先生出资旅游费用是自愿行为。李女士表示,当初陈先生主动追求自己,之前两人去南京旅游时也是陈先生出的旅游费用,在旅行过程中自己也承担了双方的餐饮、生活用品等费用,这一切都是双方自愿的,既不构成不当得利,也从未答应过费用AA制,所以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前提是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的利益。而本案从双方聊天记录内容可以明确看出,陈先生是在追求李女士过程中,在明知且自愿的情况下为李女士支付了此次旅游费用,而李女士从始至终未曾同意过由本人承担该笔费用,故李女士的得益既不构成不当得利,也无其他应当返还的法律依据,故对陈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张玉霞律师对此解读,从本案的性质上来看,这笔款项的性质应该是定性为赠与款。因为是在男方追求女方的过程中,为了促进双方的一个感情,自愿的一个给付。男子在付款前没有说过比如“我是帮你垫付的,你以后要还给我的”或者是有借款性质这样的话,或者相关的暗示或间接的表示说这个款项你是要归还给我的,没有这样的意思表示。那么纵观整个双方的关系和他支出钱款的情况来看,大多数的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是一个赠与款。

来源:案件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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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昏恋甜蜜开局

家人反对成耳旁风

在2018年,上海56岁的徐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50岁的蒋女士,结束了20多年的单身生活。两人恋爱后,蒋女士搬进了徐先生的婚前房产居住,之后,蒋女士主动提出要领证结婚,不过,这遭到了徐先生家人的反对。徐先生的姐姐直言,蒋女士要领证,图的就是徐先生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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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的姐姐认为蒋女士就是看中了房子

一边是女儿和姐姐的苦劝、一边是信誓旦旦表示“不要房产”的蒋女士,热恋中的徐先生选择相信爱情,并直言“不认女儿”。

就这样,2019年,徐先生在与女儿断绝往来后,与蒋女士领了结婚证。

为“幸福”签居住权协议

婚后生活急转直下

徐先生说,婚后第三年蒋女士突然提出,要在房产证上登记居住权,并以拒绝夫妻生活作为要挟“我想要跟她性生活,他就是强迫我一定要答应她办理居住权这个事情,否则的话她就是不给我性生活,那我这个人20多年一直单身的,哪经得起她诱惑,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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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称自己经不住诱惑

徐先生无奈,最终在房产交易中心为蒋女士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并将居住权期限设定为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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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徐先生办理的居住权合同

徐先生说,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拿到居住权后,蒋女士就此翻脸:往饭菜里扔徐先生忌口的食材、时不时与徐先生发生争吵,还不让他好好休息……

2022年9月,徐先生无奈搬到客厅睡沙发,而蒋女士则睡在卧室。徐先生说,即便如此,日常生活中,蒋女士还曾有泼水、辱骂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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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被迫搬到客厅睡沙发

半年后,徐先生忍无可忍,起诉离婚。两人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于2024年7月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后反被起诉!

法院:她有权住到身故

原以为离婚就能“脱离苦海”,没想到,已经搬走的蒋女士很快又起诉了徐先生!

在起诉书中,蒋女士要求搬回徐先生家的卧室居住,并禁止徐先生晚8点到早8点进入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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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截图

这下,徐先生彻底怒了!

要知道,今年已经60多岁的徐先生经济条件也并不好——家里只有一室一厅。把唯一的16平米的主卧给蒋女士居住,就意味着自己只能住到通风不好、没有采光且只有7平米的客厅。

在徐先生看来,这相当于“鸠占鹊巢”。而更让徐先生和家人没想到的是,一审法院支持了蒋女士的诉请。法院认为,双方在办理居住权登记时并未约定居住使用部位,后二人因矛盾长期分开居住,形成原告住卧室、被告住客厅的实际状况,徐先生在离婚纠纷中书面作出承诺按当时条件居住,实际是对二人居住使用部位进行明确约定,双方均应恪守承诺。

那么,判决书提及的“书面承诺”又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蒋女士在庭审时,拿出了一份由徐先生亲自写下的承诺书,落款日期就在两人离婚当天。承诺书上,徐先生同意“按现条件居住,防止双方仍住一房”,也就是他住客厅,蒋女士住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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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女士拿出的一份由徐先生亲自写下的承诺书

到底什么是居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而根绝徐先生与蒋女士签订的合同,蒋女士的居住期限为“终身”,这就意味着蒋女士直至身故,都有权居住在徐先生的这套房子里。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固定,买卖不破居住权。即便徐先生之后想把房子卖掉,下家也无权赶走蒋女士!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副教授吴一鸣表示:“居住权人像长在这个房子上一样,对于房屋的所有权人而言,这确实是很大的影响,因为你将来卖房子,其实这样的房子没人愿意买。”

后援律师张玉霞指出,徐先生此前显然轻视了居住权的“威力”:“民法典对于房屋的物权可以设定居住权之后,很多人会觉得这挺好的,因为它不损害到我的所有权,和产权份额无关,所以就非常容易掉以轻心,觉得居住权没什么。但实践中,其实居住权是一个很重要的权利,而且可能会影响到产权人的实体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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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援律师张玉霞受访

银发再婚遇坑

这些法律风险必须警惕!

1、婚前务必明确财产约定,必要时办理公证;

2、设立居住权需谨慎,可约定“附条件 / 附期限”条款;

3、重大决策前多听子女意见,避免因面子或感情埋下隐患。

愿每个老人都能老有所居,别让“黄昏恋”变成“黄昏劫”!

你认为法院判决是否合理?老年人再婚该如何保护财产权益?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来源:案件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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