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燕子岭高空坠窗事件追踪:10岁女童仍在抢救,涉事建筑安全隐患玻璃已全面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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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在线

5月17日下午,南宁兴宁区燕子岭路一栋居民楼发生高空玻璃窗坠落事故,一名10岁女童被砸成重伤,引发广泛关注。当时事故是怎么发生的?现在孩子的情况怎么样了?

根据17日现场视频显示,一女子蹲坐在地上,怀里抱着孩子呼救,而不远处就是一摊粉碎的玻璃碴。记者了解到,后来,是在附近开米粉店的赵大哥和一名外卖小哥一起将受伤的孩子送到了医院。

南宁燕子岭高空坠窗事件追踪:10岁女童仍在抢救,涉事建筑安全隐患玻璃已全面拆除

南宁燕子岭高空坠窗事件追踪:10岁女童仍在抢救,涉事建筑安全隐患玻璃已全面拆除

图为事发现场,地上不远处就是一摊粉碎的玻璃碴

附近米粉店店主 赵大哥:他们是从坡上下来,带了两个小孩,小儿子坐前面,大女儿是坐后面,刚好被砸到的。小女孩一直在喊:妈妈,我会不会变成很丑的样子?我听到我也很伤心。有一个外卖小哥刚好在旁边,我们就一起搭她们去医院 。

当时,这位李女士也在现场,她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不少热心市民都伸出了援手。

目击市民 李女士:挺多热心的,有很多人帮伤者。

记者了解到,今天 ,受伤的孩子仍在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生命体征尚未平稳。

涉事建筑安全隐患玻璃已全面拆除

今天下午,记者回访现场看到,事发居民楼外墙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玻璃窗已全部被拆除。

目击市民 李女士:还是要排查一下哪里有隐患的,那些旧楼。一个大风总是有东西掉下来,那下去肯定还会有发生。

对此,南宁市公安局兴宁派出所做出回应:目前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中,我们也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来源:广西新闻频道记者 叶恩桐 王继斌

延伸阅读

男子吃宵夜遇天降莴笋:离我就二三十厘米,要是砸到肯定就住院了

5月18日,市民杨先生向潇湘晨报记者反映,近日自己与朋友在长沙龙湖水晶郦城小区一餐饮店门口吃宵夜时,遭遇高空抛物。“一根莴笋突然砸到桌子上,离我就二三十厘米,要是砸到我肯定就住院了。”

事发后,杨先生已报警求助,希望能找到高空抛物者。小区物业表示,之前在小区有过高空抛物相关宣传,且事发后,物业也在业主群再次提醒了业主,并会配合警方调查。

南宁燕子岭高空坠窗事件追踪:10岁女童仍在抢救,涉事建筑安全隐患玻璃已全面拆除

杨先生向警察展示掉落的莴笋

两人吃夜宵时突然遭遇高空抛物

杨先生介绍,5月14日晚,他和朋友两人在龙湖水晶郦城小区一餐饮店门口吃宵夜,遭遇到惊险一幕。“我们两个正吃着饭,突然天上掉下来一个东西,狠狠地砸在桌子上。”

监控视频显示,两人坐在桌子旁就餐时,突然一物体砸落下来,桌子上的餐食被震起,两人匆忙起身躲避。杨先生告诉记者,这一幕让两人吓了一跳,且难以平复,查看发现,掉落物是一带了标签的莴笋。从杨先生提供的照片看,莴笋掉落后已成稀巴烂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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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燕子岭高空坠窗事件追踪:10岁女童仍在抢救,涉事建筑安全隐患玻璃已全面拆除

图为事发现场

“后怕啊,离我就二三十厘米,要是砸到我肯定就住院了。而且大概率是有人故意扔的。”杨先生说,事后,餐饮店为两人免了单,两人选择报警,希望找到高空抛物者,但至今仍未能找到。

餐饮店老板告诉记者,该事属实,且因监控无法拍到,暂时未能找到高空抛物者。“那个莴笋最少有两斤重,高空抛物随便砸到什么都可能把人砸死,那肯定不得了不。”

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称,之前在小区有过高空抛物相关宣传,且事发后,物业也在业主群再次提醒了业主,并会配合警方调查。

高空抛物如何划分责任?律师解读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如果高空抛物产生的责任由实际行为人承担,无法确定的由可能侵权人承担,也可向物业追究责任。如果高空抛物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根据情节轻重有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刑事犯罪。

在餐馆摆到门口桌子上吃饭遇到高空抛物,与行人在外走遭遇高空抛物,二者就抛物人责任来说没有区别。但是,商家允许消费者在室外饮食应当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就餐时发生高空抛物事件,消费者也可向餐馆索赔,对消费者而言相当于多一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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