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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产资产配置指南(ID:lpgatekeeper)
撰文:南哥
作为创业者,回购条款该怎么谈才对自己有利,各位小板凳做好了,要是觉得有帮助那就帮个忙转发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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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接受回购条款要“四看”
回购条款,是在出现特定情形时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创始人按照特定价格回购投资人持有的公司股权,目的是投资人希望降低投资风险,能够在特定情形下收回投资成本。
我认为,创始人不必对回购条款望而生畏,主要看相关条款的触发事项和内容是什么再做判断。回购条款是否可以接受、应该接受,我认为是“四看”。
第一,看阶段。行业的普遍规律是,项目越早期,涉及回购条款的越少;项目越靠后,涉及回购条款的越多。举例来说,甚至连比亚迪半导体这类当年投资人抢破脑袋的项目都有回购条款(以下内容摘自比亚迪半导体招股说明书119页),所以可想而知后期项目的回购条款有多普遍。
过去的早期项目一般很少有回购条款,大家可能对真格基金早年推出的简版投资协议有印象,里面就不涉及任何回购条款。但现在国内回购条款将越来越普遍,核心的原因是政府作为LP的比重逐渐增大,对投资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高了。
从阶段来说,我的建议就是,阶段越早越不要去接受回购条款,阶段越晚回购条款签署的可能性就越大。
第二,看主体,确认回购主体是公司还是创始团队,一般来说会在协议中标定为“创业公司或/和创业团队”,将团队作为第二回购人。对创业者来说,应该尽可能将创业团队删掉,同时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不要让你的员工持股平台也来承担回购的义务,回购涉及到的主体越少越好。
根据九民纪要以及海富案的判例,一般来说,如果回购条款责任主体是公司回购,在司法审判时会被判为无效。依据是,公司回购动用了公司资产,损害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其他股东)。那如何规避这个条款呢,就是投资人在协议上会加上一句,当投资人要求行使回购条款时,公司现有全体股东应无条件同意公司回购。相当于善意第三人都已经提前同意了,那就不损害他们利益了。
同时,投资人会要求回购主体是“公司或/和创始人团队”。一旦加上了“和/或创始人团队”,那么创始人就变成连带回购义务人了。当走公司回购不被法律支持时,那回购责任就落到创始人头上。这就是为什么我提醒各位一定要将这几个字删掉。
第三,看触发事项。比较常见的回购触发事项包括:未在规定时间实现合格IPO、业绩对赌没达到、创始人团队的重大变动、公司严重不合规、严重道德问题等。我认为,有些回购触发事项是可接受的,比如公司严重不合规、道德问题,因为这是做企业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连这点都触犯了,投资人要求你回购也是自然的;另外一些触发事项要根据谈判情况来决定是否接受,比如合格IPO。说到底,回购这事接受不接受,还是谈判地位的高低。另外,业绩对赌回购这个条款可以用估值补偿条款来满足,你原本想要10个亿估值,原因是你觉得今年能做到5000万利润,结果只做到4000万利润,那估值调整到8亿呗,别回购了,做股份或现金补偿就行。
第四个,看代价。不同的回购触发事项可选择承担的代价不一样。如果是如因职业道德/触犯法律法规/实控人变化的情况下,创始人及团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无可厚非,毕竟是你自己不规矩连基本的道德和法律都触犯了;如因业绩、合格IPO等触发了回购,创始人可以谈以其持有的股权资产为限,也就是说大不了创始人不要这家公司的股份了,全给投资人呗。
回购责任可能分五个层面:一是创始人团队无限连带;二是创始人按照相对股权比例承担责任;三是创始人团队以其股权公允价值以及历史累计变现价值为限;四是创始人团队以其股权公允价值为限;五是创始人团队以其股权为限。这几个层面对创始人团队的影响是完全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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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团队无限连带:这是最严重的,相当于任何一个创始人都要被无限连带进来,都要将其个人资产牵连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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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按照相对股权比例承担无限责任:几个创始人按照其股权比例,以其个人资产无限承担回购责任,但没有连带,就是每个人负责自己的部分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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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团队以其股权公允价值以及历史累计变现价值为限:就是创始人团队要把历史套现的部分拿过来回购,还要按照其股权最新的公允价值承担回购责任,比如股权公允价值有1亿,那就还要拿出1个亿来回购,这是说不管你股权卖没卖掉,你都要拿1亿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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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团队以其股权公允价值为限:区别于上面的,就是你不要将过去套现的钱再吐出来,只需要拿1个亿出来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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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团队以其股权为限:创始人大不了把股权给你,但不涉及到个人家庭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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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条款谈判时的8个技巧
第一,给回购条款的行使加个时间要求。在回购条款里加入回购权的行使期限,当触发回购事项后一定期限内没有行使回购权,可视为放弃回购权。有很多投资人投后做的不咋地,经常会忘记了回购条款这回事,等到回过神来,发现已经过了有效期了,这对创业者来说自然也是个好事。
第二,合格IPO一定要将上市地尽可能都包括,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新三板创新层、港交所、纳斯达克、纽交所、新加坡交易所、伦敦交易所等等,能包括的尽量都包括。尤其是不要只包含上交所深交所,因为众所周知国内上市政策是总在变化的,鬼知道几年后指挥棒又往哪指。我的朋友B哥的公司就因为当初上市地只有上交所深交所,但现在这两个交易所都不欢迎B哥公司所在的行业了,怎么也都上不了,投资人就逼着让他们回购,你说冤不冤?
第三,尽量不要给合格IPO加上发行市值、募资金额的要求。有一些后期投资人会给合格IPO加上发行市值和募集资金金额的要求,这从投资人角度来说很正常,毕竟现在破发这么严重。但从创始人角度来说,要尽可能删掉。
第四,尽可能的加上如申报IPO,监管机构要求取消回购条款,回购条款就永不再生效。现在国内上市,监管机构一般要求取消回购条款,但有些协议里约定,如果上市不成功,回购条款自动恢复;有些协议里约定一旦申报IPO,回购条款就永不恢复。
第五,千万不要将“其他任一投资人要求行使回购权”作为回购触发事项。有一些协议里约定的回购触发事项中包含一条“其他任一投资人要求行使回购权”。如果一旦协议里有这一条,这将导致连锁反应,一个投资人回购带动了一堆投资人回购。
第六,回购责任要尽可能不连累家庭经济资产。如上面说到的回购责任的5个层面,尽可能不要去个人无限连带责任。
第七,不要将员工持股平台也签到回购责任主体中。很多员工只拿了你千分之几的股份,如果也签到回购责任主体中,确实对员工也不公平。
第八,尽可能的以公司作为回购主体。不管投资人是否同意,都要在这条上尽可能的坚持的久一点。尽最大可能不要以创始人个人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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